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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社会危害性 检方建议"楼倒倒"应判死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10-03-03 07:18

[摘要] 3月2日下午,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都房产)大股东、董事长张志琴以及董事阙敬德涉嫌经济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继续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3月2日下午,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都房产)大股东、董事长张志琴以及董事阙敬德涉嫌经济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继续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直言张志琴是“楼倒倒”事件中最主要的隐患制造者,倒楼事件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行业公信力造成损害。律师提出,由于难以界定“贪污”,上海近阶段出现数例清算转制时期的经济犯罪案件都久拖未决。据悉,该案将择期判决。

检方强调社会危害性

3月2日下午的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检察官跳出了一般贪污腐败案件的总结模式,言辞相当犀利,突出了社会舆论对倒楼事件的评价。检察官首先指出,阙敬德和张志琴一直对指控其涉嫌贪污的数据表示“不清楚”,对于在转制期间欺骗上级单位和评估机构的行为,自称“不知道后果”,是不足为信的。

阙、张两人之前对侦查机关已经供述得很清楚,也解释了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且这两人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有经验的管理者。二人分4次贪污集体资产的手段可谓“计划周密、花样繁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反映出两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本案指控的3项罪名中法定刑最轻的,但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最严重的。”检察官表示,倒楼事件对房地产行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阙敬德被违规任命的“镇长助理”的身份被曝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进一步应验了重大事故背后必有贪官的民间预言,使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评价降低。建议法官在评议时考虑社会危害性。

辩论阶段,阙敬德和张志琴继续保持沉默,将辩论发言权完全交给其代理律师。

两人的律师均认为指控阙、张涉嫌犯罪没有异议,但对贪污罪的罪名指控以及认定的犯罪金额持有异议。

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中,认为阙、张两人的贪污罪指控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区间;张志琴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应在三到十年之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在三到七年之间。检方认可张志琴有自首情节。

阙敬德的律师表态,希望法院对阙敬德的判决在有期徒刑范围。

转制期经济案件“难办”

刑事案件辩护刘宪权是张志琴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在庭审过程中提到,针对转制时期的贪污罪定性问题,应该有别于一般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他认为梅都房产转制过程通过对资产的评估,相关未列入账目的资产没有也很难进入阙敬德和张志琴两人的腰包。这种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其犯罪状态属于未遂还是既遂。当时,阙敬德和张志琴是顺应梅陇镇政府的要求对梅都房产进行改制,从心态上来讲,希望资产评估价值低一些,希望转制之后的日子好过一些也无可厚非。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就是受让方贪污,打击面未免过大。”刘宪权表示,如果确实有追讨的必要,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来解决。

刘宪权透露,上海近年来出现了数例针对转制时期的经济刑事案件,相关案件的审理久拖未决,所以希望法官在处理针对阙敬德、张志琴的贪污指控上能够进行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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