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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产权保障房"政策建议:低于市价购买住宅

《瞭望》新闻周刊  2010-02-23 10:06

[摘要] 赵燕菁今年1月在《财经国家周刊》发表文章,认为保障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就是取消了住宅的功能——居民未来退出保障房制度时,只能以原价卖回给政府。以厦门的实例而言,退出时的房价不仅没有包含,甚至还要扣除折旧。

“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与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教授赵燕菁建议的“合资产权保障房”相似。

赵燕菁今年1月在《财经国家周刊》发表文章,认为保障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的不同,就是取消了住宅的功能——居民未来退出保障房制度时,只能以原价卖回给政府。以厦门的实例而言,退出时的房价不仅没有包含,甚至还要扣除折旧。这一制度设计虽然避免了寻租,保护了品市场,但消费者大量弃购——符合标准的居民宁愿选择短期租赁,也不愿意购买,因为即使把资金存在银行,未来的也会高于购买保障房。结果是,政府积压大量资金无法收回。

他认为,对社会保障房制度的一项改进举措,就是“合资产权保障房”,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宅。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政府的,计入产权登记。一旦住宅人出售住宅或死亡,政府收回当年的并按比例与住宅人分享住房价格的部分。

如果规定在特定的年限,者必须买回政府部分的产权,就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打包卖给市场。由于政府已经收回生产者成本,因此,即使没有证券化,也可以从容退出市场,并避免美国的“次级贷款”模式导致的风险,从而解决社会保障房制度积压资金和无法的问题。

此类商品保障房制度同经济适用房一样,居民只需成本价就可以有房可居,的区别在于一旦产权人出让产权,只能按比例获得相应的资产溢价,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从根本上消除了寻租的空间。合资保障房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现有“夹心层”城市居民的一种住房产品。对于更大规模的新城市化人口(应届毕业生、复员军人、农民工等)还需要门槛更低的全民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如何建立,亟待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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