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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新华网  2010-01-29 07:41

[摘要] 1月28日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对房屋征收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学院教授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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