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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聘物业首获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品阁小区开发商补缴两年物业费

新京报  作者:王殿学  2009-09-14 07:22

[摘要] 海淀区品阁小区业主投票,决定由业主对物业服务实施自管,业主之一的开发商———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业主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首次认可了业主自管物业的方式,判决立业公司补缴物业费。

海淀区品阁小区业主投票,决定由业主对物业服务实施自管,业主之一的开发商———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业主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首次认可了业主自管物业的方式,判决立业公司补缴物业费。

品阁业委会称,小区是独栋小区,楼体地下一层及底商一至三层为开发商———立业公司自留,面积6090.02平方米。2005年9月,前期物业公司因与开发商矛盾突然撤离,使小区陷入混乱,业主们决定自治管理。经业主大会决议,品阁小区从2006年1月起,由业主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管理。然而立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一直未交纳物业费。业委会要求立业公司补缴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物业费27万余元和利息。

案件审理时,立业公司辩称,业主大会没有通知立业公司参加,相应决议无效,而且业委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不能做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实际工作,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费用,立业公司也没有接受过业委会的物业服务。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权,小区物业费标准也不违反相关规定,业委会根据物业费的节余情况逐年下调收取标准,也符合业主利益。

海淀法院判决立业公司向业委会支付两年的物业费27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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