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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房产公司违约逼业主谅解 否则不让入住

新华网  作者:刘宏鹏 徐晶晶  2008-05-30 11:08

[摘要] 乌鲁木齐市“金和·绿色家园”小区业主们最近很郁闷,房地产公司逾期数月交房,却逼业主们签订“谅解”协议,接受大打折扣的违约金,否则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乌鲁木齐市“金和·绿色家园”小区业主们最近很郁闷,房地产公司数月交房,却逼业主们签订“谅解”协议,接受大打折扣的违约金,否则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这家房地产公司是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和公司)。一名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公司与业主约定,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房产公司需向业主每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5‰~0.7‰违约金。若“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延期交房。

至2007年12月30日,业主们要求交房时,公司告知该小区因为消防问题未被验收合格,不能按时交房。

2008年5月1日,房地产公司通知前文提到的这名业主交付住房,但却要求业主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交房予以谅解,否则就不让入住。无奈之下,这名业主被迫与金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意接受不及约定额度一半的违约金,并“谅解”公司违约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亦不再以交房为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月26日,记者跟随另一名姓李的业主到金和公司了解此事。工作人员仍然告诉李姓业主,只有与金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达成“谅解”才能办理入住手续,“这是公司的规定。”

业主们将此事投诉至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司代表辩称,今年1月2日乌鲁木齐德汇广场发生重大火灾之后,金和·绿色家园小区因为消防不合格而被要求整改,工期因此延长了2个月。售房合同中规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其他非甲方(金和公司)所能控制的事件时,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据此,金和房产公司把合理延期的2个月扣除,只对剩余的2个月时间负责。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静认为,消防不合格不属于不可抗力,金和房产公司无权据此延期。业主们表示,如果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调解不成,他们将诉诸法律解决这个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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