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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评论: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

新京报  作者:沈晓杰  2008-04-08 09:16

[摘要] 被高房价套住的购房者纷纷组织起来,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差价。对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一位官员回应说:“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

房价一波又一波地下降,使不少地方楼盘的房价比高峰时有了大幅缩水。被高房价套住的购房者纷纷组织起来,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差价。对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一位官员回应说:“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该分清,“高价房的购买者”,究竟是为了
解决基本的居住生存和刚性需求而不得不买房的消费者,还是已有住房者通过买第二、第三套房来获利的者。对于者来说,这样的是一种经营行为。既然他可以通过房价获利(对真正需要购房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种不当得利),同样也应该承担房价下跌的成本。

但是,大多数买房人并不是这样的“者”或者。对他们来说,买房是一种必需的刚性消费。有的人即使有了住房,但离小康水平相差甚远。他们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买房,也是一种“自住”的消费行为。对他们来说,一旦发生房价,就不能、也不应该用对待者的办法“一视同仁”。在这里套用所谓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理念”,就显得极为荒唐。因为住房是人一种基本的生存必需。没有听谁说过,因为“有风险”人们就可以不需要住房。

而恰恰是由于像某些地方政府的国土房产局这一类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不力,以及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操控,才造成房地产商的风险不断增加。今天,当这种官商合谋导致的“风险”被戳破,为什么开发商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不能对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呢!

这样说,有着现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住房无疑和上述的“三大属性”完全吻合。是,这几年尽管国家年年要“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房价的速度,一年更比一年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必要性”进行背书。但是,有几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真正按照价格法操作了?又有几个开发商按照价格法“依法行商”了呢?现在又有几家房地产商的利润率不是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呢?最近武汉一家大开发商,房价下降30%以后,开发商自己承认还有15%的利润。

所以,对“高价购房”的消费者来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真正地维权,要求开发商吐出暴利,要求国土房产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并对作为不力者,进行问责甚至诉讼。另外,到今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后,“高价房”消费者还可以对房地产“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诉讼。从这点来说,“高价房”的消费者要求退还差价,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直至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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