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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新华网  作者:沈汝发 来建强  2007-09-20 10:24

福州市政府1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工作的通知》提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放号、 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情况。

福州市政府表示,对违反通知规定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项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预订款外,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予以延期3个月发放预售许可证(从其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算起),情节严重的,予以延期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一房一标价报备回执单。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予受理申报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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