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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私卖房夫起诉被驳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新京报  作者:陈俊杰  2007-04-29 08:05

法院认定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妻子隐瞒丈夫将共有的房产出售,得知真相的丈夫将妻子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丈夫的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今日起征集意见 有望半年内出台]
·[房主“一房二卖”赔双倍 二手房买卖合同征意见]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收取定金属于违法行为]
·[ 市建委: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年内将出台]

妻子瞒着丈夫将房出售

原告陈先生与妻子金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权人登记为金女士个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金女士将房屋以44万元价格卖给唐先生。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金女士隐瞒已婚事实,还向公证部门提交单身证明。唐先生信以为真,以为金女士能够独立处置房屋,随后买下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

去年7月,陈先生和金女士被判离婚,并确定房屋归陈先生。金女士不服,在离婚案二审期间出示了与唐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法院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

陈先生将妻子与唐先生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妻子没有经他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应该无效。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房屋属于陈先生与金女士的共同财产,金女士无权擅自以自己名义买卖该房屋。但买房人唐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这份“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起诉。

据悉,这是《物权法》颁布后北京法院审结的件涉及物权取得的案件。此案的判决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精神,即受让人善意取得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链接

《物权法》第9章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标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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