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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二手房交易亵渎法律

新京报  2007-03-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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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昆明市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引发争议。批评意见认为,强制公证剥夺了二手房交易者的选择权。(新华社3月25日电)
虽然昆明市房管局否认存在强制公证,但近三年昆明二手房交易量每年为3万至4万套,而每年不公证进行产权过户的不到十起,进行公证的二手房交易者大多愤懑不平,从中可以看出,的确存在强制公证现象。

公证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双方为避免交易风险自愿申请公证;还有一种是法定的必须公证的项目,如福利彩票和拍卖等。二手房交易属于自愿公证的领域,昆明市房管局强迫公证的做法,违背了有关法律以及自由契约的原则。

昆明市房管局用公证的方法,代替房管局对房产转让合同进行审查的责任,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三:

一是房管局虽然可以减少成本,不用增加员工与运营成本审查合同真实性,但这也是变相逃避职责履行;二是以权力强迫交易者公证,增加了交易费用,表面上是公证部门获取了大笔业务,但房管局在利益分配中的角色耐人寻味。而不动产公证由于标的物价格较高,公证费用相应也比较高。以昆明为例,一年3万起的二手房公证费用可达3000万元;三是二手房交易一旦出现虚假交易等纠份,依照法律房管局本应承担核查不严之责,通过强制公证,责任直接由公证部门承担。虽然强制公证减少了房管部门的责任,但交易者与法律之间失去了一道防火墙。

自愿公证不具有强迫执行的法律效力,属于私法领域,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私权自治。以二手房交易公证为例,不同的交易者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有的人怕日后产生纠纷,宁可增加交易成本事先公证,以杜绝日后风险;有的交易者信任此项交易,或者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不严格,觉得不必通过公证增加支出,因此不愿公证。交易者会权衡交易成本与市场风险,做出对自身利益最有利的选择,没有人比交易者更关心自身利益,选择更为理性。实际上,多年来我国一直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自愿公证为原则,各地不动产物权变动并没有因此出现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没有必要搞不动产物权变动强制公证。

违背有关法律精神和自由契约原则的强制公证,为什么在昆明市房管局实行?这说明有关部门的违法监督措施过于软弱,没有制约部门的武器,消费者维权代价高昂,导致维权意愿薄弱。

相比而言,房管局处于强势地位,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如果交易者不遵从房管部门的程序,不进行公证就无法过户,交易只能以失败告终。另一种可能是消费者花极大的时间与金钱代价,从成本上来看与公证相差无几。如果走法律程序,交易者要做好成为维权祥林嫂的准备,并且,法院还不一定会受理。

要提醒房管局的是,即便强制公证,他们也无法推卸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即房管局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而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审查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法律赋予房管局的权力,也是房管局的义务。当转让的标的物与真实性发生问题,房管局责无可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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