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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妻子签名私自卖房 法院判撤销买卖合同

新京报  2007-02-26 09:36

[摘要] 谢先生伪造妻子签字,试图私自卖房,结果被妻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谢先生欺诈为由,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房产中介退还房产证。丈夫卖房未经妻子同意谢先生夫妇在西城区黄城根南街有一套68.6

谢先生伪造妻子签字,试图私自卖房,结果被妻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谢先生欺诈为由,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房产中介退还房产证。

丈夫卖房未经妻子同意

谢先生夫妇在西城区黄城根南街有一套68.6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谢先生名下。

2006年4月4日,谢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63万元的价格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又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张先生交付了房产中介购房定金6.3万元。第二天,谢先生又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女士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

同年6月2日,陈女士向房产中介发出告知函,声明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她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请房产中介尽快退还房产证,撤销合同。此举遭到买主张先生和房产中介的共同反对。

随后,陈女士将丈夫、张先生及房产中介一并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在合同签订4天后才获知此事,她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是丈夫伪造了自己的签名。

法院认定丈夫欺诈

庭审中,谢先生承认签约前确实没有跟妻子商量,也承认“同意出售证明”上妻子的签名实际上是他写的,名章也是他盖上去的,未经过妻子同意。

买主张先生对此感到冤枉,他说当初谢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有决定权,并出具了妻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他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可撤销。

法院认为,谢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伪造妻子签字出具相关证明,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房产中介未认真审查买卖双方是出卖方的相关资格即促使双方签约,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

标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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