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州市鼓楼区的林先生近日想通过中介公司买套二手房,可是每次看完房,中介公司都要求他签署一份委托协议,其个别条款对买房者很不利,于是林先生将中介公司投诉到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买房者
福州市鼓楼区的林先生近日想通过中介公司买套二手房,可是每次看完房,中介公司都要求他签署一份委托协议,其个别条款对买房者很不利,于是林先生将中介公司投诉到福州市工商局。
福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买房者在看房后被要求签署委托书的情况在福州普遍。事实上,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房者被要求签署的委托书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买房者完全有权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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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房产中介公司认为,签订看房委托书是中介保护自己权益的做法,在比较普遍。如果买房者通过中介看了房子再选择其他的中介进行交易或与业主私下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就会有损失。中介要求看房者签看房委托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部分买房者不诚信,这也是目前防止“跳单”的最有效的办法。
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陈有彬认为,经纪人应该在去看房前拿出看房委托书,购房者看完条款后,如果觉得不愿意,可以选择不签、不看,而不该在看完房后再要求签看房委托书。而且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所签的看房委托书是一份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中部分条款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购房者有权拒签。
据介绍,目前委托书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包括:一、买房者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业主联系;二、房产即使最后由买房者亲友、授权人、代理人通过任何渠道成功购入,买房者仍要支付;三、如果买房者通过其他渠道与业主联系并成交导致中介公司无法收取时,买房者仍要支付成交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中介公司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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