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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公积金新政 “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不再是梦

房天下   2017-06-09 06:00

[摘要] 近日,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并明确指出相关平台将于6月底前上线,自7月份起,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并明确指出相关平台将于6月底前上线,自7月份起,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据房天下了解,截至目前,深圳、厦门、成都等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已接入相关平台,其他城市也在逐步跟进中。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公积金打破地域壁垒,提高人们对公积金的使用率以及获得感,亦有助于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除此之外,公积金作为为购房而设的专项资金,各地重视度也颇高。据房天下了解,自2017年5月至今,已有多城相继出台了公积金新政。

各地纷纷出台公积金利好政策 盘活公积金、简化工作流程

5月19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

5月23日,为支持雄安新区建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服务新措施: 资金中心积极为迁往雄安新区的单位和职工登记缴存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保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一性和缴存连续性,保障其享受与在京单位和职工同等的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等。

5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即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单位加盖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

6月1日,深圳推出4大公积金利民政策:新设立单位可在线完成缴存登记;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还有多城也出台了公积金相关的利好政策。比如,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12月份调整为全年;成都公积金服务网点由3个增至5个;海南明确提出因重大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可提取公积金;济南外地本科生首付三成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乌鲁木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999元……

昆明、沈阳等城“逆流而上”:收紧公积金政策

在广州、雄安、长沙、深圳等城市相继发布公积金相关利好政策的同时,昆明、沈阳则“逆流而上”,收紧了公积金政策。

5月2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因公积金高位运行,该中心已经启动应急预案,从5月31日起,职工缴存公积金且开户满6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贷款。暂停户籍不在昆明市,在云南省其他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购房贷款申请。

沈阳市房产局也对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公积金贷款额度下降1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为30%,“认贷不认房”政策调整为“认贷又认房”。

天津、湖南规范公积金活动 约束非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面提到的各地公积金新政,还有部分城市对骗贷、公积金提取造假等公积金非法行为进行了约束,进一步规范了公积金相关活动。

6月2日,天津市立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将被责令全额退回,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6月5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6月1日起,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将限制个人公积金账户时间由2年增加到5年;同时,在中心网站、营业大厅公布造假人员名单,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

此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表示,今年将严查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料造假,发现造假直接列入“黑名单”。

公积金作为人们买房的专项资金,各地的政策可谓直接关乎民生。此前也曾有报道称存在“公积金存贷款倒挂,低收入者缴存多贷款少”的问题。对此,住建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放宽提取条件,增强资金流动性,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等。

鉴于目前这种状况,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可创新政策,设置一定的标准,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申请商业房贷,银行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贷者收取利率,由政府财政向银行补足两者之间的利差。通过这样的政策创新,低收入者仍然能够享受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红利,降低购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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