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突破购房资质限制,不少人把目标锁定在“商业”房,开发商为了迎合顾客,在宣传时也会刻意突出商业的性质。但是,不要被“商业”四个字蒙蔽了双眼,近日,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购房人就吃亏在这上面。
为了突破购房资质限制,不少人把目标锁定在“商业”房,开发商为了迎合顾客,在宣传时也会刻意突出商业的性质。但是,不要被“商业”四个字蒙蔽了双眼,近日,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购房人就吃亏在这上面。
原告李先生把开发商诉至法院,称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在宣传资料中明确定位所售房屋为商业,且从小区的名称“小云家园”、被告展示的样板间以及被告在各大媒体网站的宣传,都能够确定房屋具有商业的性质。于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期限,李先生发现房屋卫生间的位置搁放有强电箱、弱电箱,存在严重的人身安全隐患;卫生间地面、厨房没有地漏,且未做任何防水工程措施,导致房屋存在漏水的现象。李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改造房屋以符合居住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所购房屋规划用途为商务,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虽然开发商在对房产项目的宣传、户型图和样板间的设计上,表明房屋可以供居住使用,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规划用途为商务。依据预售合同对于广告宣传资料效力条款的约定,广告在本案中不能纳入合同内容。因此,李先生称其购买房屋应为商业,开发商未能满足居住需求而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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