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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者“倒房” 中介成“帮凶”

北京晚报  2015-12-19 14:25

[摘要] 近期,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在北京地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采取先签订购房合同、再变更买受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赚取差价。

近期,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在北京地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采取先签订购房合同、再变更买受人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赚取差价。而中介公司则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提供合同文本,赚取双重中介费。法院现就此发出司法建议。

小刘是一位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在房屋中介公司的下,他先是购买了王先生在北京的房产,希望能够在找到新买房人后,在原合同中变更买房人,并赚取差价。结果却事与愿违,新买房人未能如期找到,小刘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

这时,小刘希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拿回定金,但遭到了卖房人王先生的拒绝。为此,小刘将卖房人王先生和房屋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小刘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发现:如果中介公司能够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履行职责,类似纠纷是可以避免的。房屋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不履行审查义务,反而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提供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赚取原买受人和新买受人的双重中介费用,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埋下了隐患,也妨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就此,海淀法院现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分别发送司法建议书,希望相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法律风险控制,严格行业行为规范,防止上述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应对房地产经纪公司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法律意识,规范居间服务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或者经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监督。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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