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广州市城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解除危险之前,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人、代理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须设置危房标志。
按照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广州市的城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解除危险之前,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人、代理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须设置危房标志。该标志应安置在显眼处,以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安全。
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责任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以凭鉴定报告领取危险房屋的标志。
该危房标志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作,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到所属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领取。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房进行治理,以解除危险;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的责任。
设置危险房屋标志的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将危险房屋的标志摘除。
该危险房屋标志图形为边长40厘米的等边三角形,中间有一间开裂的危房,并注明是危险房屋的警示标志,让行人和周围群众一看就知道该房屋有危险。危险房屋标志材质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有机玻璃制作,另一种是模型红漆喷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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