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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划红线:特大城市不新增建设用地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胡健 周程程  2014-01-13 07:23

[摘要] 1月1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

发展城镇化的同时,18亿亩耕地这根红线不能失守。

1月1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他同时指出,中国城镇周边的耕地多是长期形成的高产田,在城镇发展过程中,这些高产田被钢筋水泥一圈一圈吃掉,会造成严重后果。

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主任唐敏对《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表示,这一举措反映出城市不能无限制扩展,不要进行“摊大饼式”造城,一味追求大而忽略效率。

唐敏认为,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协调好人与地的关系,提倡集约与节约用地,发展城镇化建设。

为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已经达成了共识,决定共同做好这项“划红线”工作。

此外,姜大明还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500万人口以上城市不新增建设用地

在建设用地存量上,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与次调查相比,建设用地从2918万公顷增加到3500万公顷,增加了582万公顷。且有12个省区市建设用地的总量,已接近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2020年规划控制目标数。

建设用地存量大,能够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但目前建设用地也存在浪费、利用粗放等问题,阻碍了其效率的发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城市建设用都占用城乡结合部耕地。并且,据国土资源部调研发现,城镇周边的耕地,多是长期形成的高产田,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被钢筋水泥一圈一圈地吃掉。

这也意味着在城镇化进程中,耕地红线的坚守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尤为重要。

数据显示,在2000年~2010年间,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张了64.45%,远高于城镇人口45.9%的增速。但是从一些地方的开发情况来看,制约城市发展的并不是土地的供给不足,而是因为利用粗放而导致效率低下。

多位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年年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困扰的中国城市其实并不“缺地”,而是用地效率太低。新一轮城镇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用地重心从增量转向存量,已是共识。

对此,国土资源部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将从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周边开始划定基本农田,并逐步划定覆盖全部城市、小城镇和农村的耕地红线,以扭转城市周边高产良田被钢筋水泥加剧圈占的局面。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城市建设必须跳出去,搞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姜大明表示。

坚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

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城市人前往农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被业界称之为“逆城镇化”。

“农村人往城市聚集被称为‘城镇化’,为顺时针。”唐敏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说,而城市人向农村跑,进行买房甚至用农村宅基地搞获利则为逆时针,被称之为“逆城镇化”。

“现在农村房子是抢手货,城里人很热衷到农村买房。”沈阳于洪区的一位中介老板说,农村房子价格一路上涨,10年前买一套农村土房也就1万多元钱,砖瓦大院也就4万多元钱,现在价格翻了不止10倍。

据悉,我国《土地管理法》早已经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的手续。

上述中介人表示,尽管城市人买农村房过不了户,且在国家不让买卖的情况下,生意还是从来没断过。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一行为也使得城里人买农村房引起的相关纠纷也从来没断过。

为何城市人到农村热情高涨?唐敏认为,除了农村的低房价、低养老成本、污染较轻的环境因素之外,更大的吸引力是买来,低价买进城市周边农村住房,实行买卖或动迁的。

唐敏认为,这一行为在导致纠纷不断的同时,也打乱了乡镇规划,随意买卖土地的无序状况影响了农民的基本保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城镇化进程。

对此,姜大明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姜大明指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首先要把农村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搞清楚,在此基础上制定好改革的方案。要在坚持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宅基地取得、分配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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