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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银行、房企拒积金贷款将被严查

东方网  2013-07-19 17:26

[摘要] 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向各受委托银行、房企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向各受委托银行、房企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近期,部分购房职工反映使用公积金贷款遇阻问题,经公积金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少数银行经办人员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为防止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职工办理好、使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楼盘必须及时受理、上报,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的贷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凡是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有购房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通过其合作银行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房〔2012〕1号)要求,积极向购房职工推荐、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更不准发生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售价高行为。

为保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及为购房职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公积金将联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对违反济建房〔201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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