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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保障房并轨则无福利房"开发商"

新京报  作者:匡贤明  2013-06-05 06:39

[摘要] 客观地说,从公开信息看,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深圳海关以及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自建保障性住房,确无违规之处。鼓励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并且列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

深圳海关是个好单位。其他福利不清楚,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却是实实在在的。据报道,从1984年至今,深圳海关兴建了10余个福利房项目,分布于盐田、罗湖、福田等5个区,品种各异,数量繁多,福利房规模堪比小房企。不仅深圳海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的员工被全部覆盖,且尚未进入海关工作的人员,都已在保障计划之内。

客观地说,从公开信息看,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深圳海关以及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自建保障性住房,确无违规之处。鼓励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并且列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

但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有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弊端:实质上改变了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加大了社会保障的“负福利”程度;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无疑对有土地、有能力拿到土地的单位有利,而对无土地、无能力拿到土地的社会资本不利,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实际上,无论是保障性住房,还是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如果不能尽快推进制度并轨,公共服务可持续性势必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那么,回到保障性住房上,制度并轨意味着什么?其一,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所谓的双限房、经济适用房,政府只提供廉租房。其二,的人,无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都纳入到统一的廉租房范围。如果,海关员工收入低,那就和农民工一样,申请廉租房,而不能享受超福利的待遇;其三,的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统一配置,任何单位无权利用公用土地自建保障性住房,以此缩小不同单位住房保障间的差距。这实质上就是公共资源的配置,不能由小集团来决定。

未来几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既有一个水平的问题,但更是制度对接与并轨的问题。从实践看,并轨制度,难不在技术,难在触及利益。但社会对深圳海关保障性住房的反应,已经反映出这项改革势在必行。与其被动推进,不如主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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