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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分析当前犯罪激增的原因

鄂尔多斯新闻网  2013-01-24 13:49

近几年来,GDP高速增长,而犯罪也随之高速增长,经济增长就必然导致犯罪的增加吗?还是我们的政策出了问题?于是们众说纷纭,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法。如武汉曾经有个很有名的犯罪街区,为了解决这个街区的犯罪问题,当地的派出所,采用了很多的新的西方社会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加大了治理的力度,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辉煌的战果,确实犯罪现象几乎绝迹,但是它隔壁的小区贼却大量增加,原来贼也学会了毛泽东的游击战术,进行了“伟大的战略转移,到敌人统治薄弱的地方去”。由此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告诉大家可以看到犯罪不因为治理方法的高明而下降,而是越高明的方法带来了越高明的犯罪,我们不免要问,这是怎么了?我想我们的只是照搬了西方的方法,而忽视了这些方法生存的土壤,因此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不想再用西方犯罪学的理论来谈这个问题,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阐释这个问题。

一、 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犯罪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GDP的高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随眼可见的政府的大楼更高了,路更宽了,医院变得更加豪华了,大学更像宫殿了,城市更漂亮了;但是城市周围以及开发了的农村有很多地方却是臭水横流、环境严重恶化;是地下有资源的地方,由于乱采乱伐生态平衡被破坏,原来丰美的家园因为地下水脉的破坏,已经变得寸草不生,他们不得不背井离乡,四处流浪,为生存奔波。

我们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得出,现在高速增长的GDP,是靠高能耗,高污染换取的,人众必须要承受高污染来的带来的恶果,那是不是可以享受恶果带来的利益的?回答是否定的。如长三角、珠三角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在那里工人工资几乎没有提高,物价却每年都长,人众是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上房。我们不免要问增加的钱到那里去了呢?一是被政府高税收征去,养活庞大的国家机器了,因为我们拥有上的官僚队伍,他们不仅要生存,而且要生活的很滋润,因此高税收成为必然;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工人工资虽然没有增加多少,而公务员的工资却长了8倍。同时过于集中的权力产生了大量的腐败官吏,这是一个巨大的吸钱的黑洞,这些钱养得官员们红光满面。再一个就是那些和腐败官吏相互勾结的奸商,他们利用现在体制上的权力的缺失,腐蚀那些有权力的官僚,独占有限的资源或者垄断地占领某个行业,吸取暴利,然后他们来共享这份巨大的蛋糕。这两部分占去了GDP增长的很大部分。因此使得少部分人巨富,大多数人的贫穷。而暴富的贪官和奸商,他们基本的道德很差,因为他们心里明白自己的钱是怎么来的,如果没有这样极差的道德,他们就不会犯罪,就不会暴富。因此我们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暴富小煤窑主开着“悍马”,但是却连维系窑工生命的最基本的安全措施都不提供,而被所谓的股份或者红利收买的安监人员却心安理得地看着工人砸死,然后再帮他们撒谎、隐瞒,以表达对红利的谢意。

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下,你要那些被生存逼到城里打工的农民认真地遵守法律,他们会接受吗?他们不仅要问:“我们宁静的家园被你们破坏了,你们榨取了上天赋予我们的资源,搞得我们无法生存。而在城里,由于户籍制度、等级制度的存在,我们必须干你们都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而你们从来不用正眼看我们,称我们“农民工”,这个名字已经和印度的种姓制度中的“首陀罗”一样了,是天生贱民的代名词。我们的姐妹为了生存被你们恣意地蹂躏,当你们提起裤子出门后,却还要在在大会小会上说什么要扫黄、扫“鸡”。你们不想一想,如果还能生存的稍微好一点,她们愿意当鸡吗,在一个有着三千年封建思想的国家,她们也是听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洁说教长大的,她们要突破这个道德底线要比接受了西方文明的城里人难得多,但是她们为什么卖淫啊,你们的子女为什么不啊。面对着如此不公的现实,你让我们遵守你们为我们制定的法律,我们感觉这个可笑的,因为这个法律不是我们意志的体现,是你们意志的体现,因为立法者中代表我们的利益的人几乎没有。听说是今年有了三个农民工,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当上了代表,就是他们能代表我们的利益,但是面对占了70%的3000官僚代表,他们的呼唤那才是真的杯水车薪。你们垄断了立法,你们彻底地控制这个国家,你们在贪占了绝大部分利益后,为了让我们更好地让你们剥削,你们给了我们一点“恩赐”,却要我们早晚歌颂你们的美德,我们对你们的法律根本就不放在眼里,我们认为那些法律都是维护你们利益的法律,我们遵守它就是对我们冤死在小煤窑了的兄弟的亵渎,就是对那些被你们蹂躏了的姐妹的侮辱,我们只有挑战这个罪恶的法律,来表达我们心中的怨恨”。穷人在这样的心理下,他们不信服这个社会的道德,他们能偷则偷,能抢则抢,对于被害人,心理上没有愧疚感,对于承受刑罚,那只是认为自己倒霉,而不认为是一种耻辱;甚至从监狱里放出来被看做凯旋的英雄,很多年轻人都把监狱里蹲过当成一种可以炫耀的资本,开口就说:“老子是才从山上下来的”,周围的人马上以一种佩服、羡慕、畏惧的眼光看他。监狱里剃的光头,也成为一种时尚。因此这个社会的通行的道德,已经无法约束他们,为了维护这个制度,只能靠赤裸裸的严酷的法律,而没有道德的辅佐,法律显得很淡薄,很难控制犯罪的高速增长。

西方的犯罪学认为,犯罪本身就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矫正,而严厉的惩罚犯罪则是对这种不公正的更大的扭曲。所以我认为现在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分配不公导致的人们对法律的仇视,对制度的仇视,我们要解决犯罪的问题应解决分配制度的问题,也就是西方所谓的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问题,政府应该伸出有力的手把富人手里的钱通过立法合理的拿出来,分配给那些利益受到侵害的贫民的手里,让他们感受到改革开放的好处。让他们从内心感谢改革开放。重新树立人们的道德观念,让人们树立犯罪的羞耻感,让犯罪的人在社会上感觉到孤单;因此只有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才能遏制犯罪。

二、法律的严酷,导致了犯罪率的升高。

我们惯用的手法就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杀!杀!杀!我们的刑法是上死刑的刑法,我们每年执行的死刑人数都成了国家秘密,因为杀的太多了,无法让人看。贝卡利亚说过:“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而我们似乎找到了这样一种逻辑,社会治安恶化了,就要杀一批震一震,但是结果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百个罪犯倒下去,一千个罪犯站起来。虽然手上已经沾满了罪犯的鲜血但是却无法遏制犯罪的前进的步伐。难道这不应该对我们的严刑峻法进行思考吗?

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他的严酷,而是它的犯罪必究性。只要处罚的程度大于他得到了利益,犯罪人就会感觉到犯罪是一个没有利益可获的事情,他们就会打消犯罪的念头。如果刑法很严酷,但是追究率很低,他们就会心存侥幸,把犯罪被发现当作一个很偶然的事情,这样就会助长了他们的犯罪心理,因此犯罪的必究性,就成为刑法最最有效的法宝,而我们似乎更多看重的是刑法的严酷性,似乎只要杀一就可以儆百,其实频繁的杀戮会使罪犯感觉到逮住就是死,会产生鱼死网破的想法,会更加肆无忌惮,很多罪犯反复杀人的原因就在这里。同时会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把死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简单、最快捷的途径,使死控制了法官的大脑,也控制了罪犯的大脑,

死亡的阴影充斥这个社会,恐怖笼罩这个社会。

具体到我们的法律,一个是死刑太多,二是由于我们很多犯罪都是有数额来决定处罚的程度,我们很多条款都有数额较大、巨大、巨大等具体的规定;97年新刑法用司法解释规定这些具体数额后,基本上没有再变化,但是经济高速发展,人与财物的价值比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显得更加重要,财物相对轻了许多。但是,犯罪施用的财物的具体数额度没有变,但通货膨胀使得数额相对变小了,因此刑法已经在无形中变得严酷。是贫富差距的拉大,更让人们感觉到不公平。譬如大款一顿饭钱,如果穷人盗了这个钱,有可能就是终身监禁。这个只会加大穷富人之间的仇恨心理,导致社会更加不和谐。因此改变酷刑的观念,减轻刑罚,把刑法作为这个社会防御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只要触犯了刑法,不管是做奔驰达官贵人,还是光脚跑的乞丐,都会受到追究,也就是把刑法的必定性作为刑法的要务,必定性做好了,就从客观上打消犯罪的侥幸心理,当人们内心充斥着只要犯罪就会被抓的想法的时候,犯罪率就会低的“可怜”,我们所渴望的和谐社会才会真的实现。

三、 法律施用的公平性太差。

做到犯罪的必究性,就必须做到平等的施用刑法,让每个人都能公平的得到相应的处罚,从而打消一些人希望在犯罪后希望得到什么什么人的保护, 从而不受处罚的心理。由于犯罪处罚的不公平,司法擅断往往可以勾引起人们的犯罪欲望。因为人们犯罪所畏惧的不是法,而是执法的人,因为法律只是法官手中的一个魔方,法官可以根据他的需要变换出他喜欢的模式,因此犯罪者认为可以通过金钱的手段来达到不受惩罚的目的,因为在金钱面前,可以自行擅断的法官,会看在钱的面子上,把魔方转到最适合犯罪人的那一面。从而使得很多犯罪不被处罚,因此可以很安心的犯罪,失去了刑罚的威慑,很多人的就成了魔鬼。一般在黑社会猖獗的地方,黑社会的老大都是那种公检法通吃的主,他们的钱一般都会送的公检法的分总是把魔方转到最有利于他们的那一面,因此他们才可以危害一方,为所欲为。所以改革现在的公检法体制,限度的解决人为操纵法律的情况,要真的做到依法断案,而不是以钱断案,以权断案。具体来说一是建立报案统一制度,只要警察接受了案子,立即通报检察院,法院,这样就可以避免私下放人,做到犯罪必究。再就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尽可能的减少。如案情差不多的一抢劫案,在河北可能是3年, 而到了山东可能就是9年 ,你说法官有什么错误吗?没有,因为这样的案件就是在3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中间六年的刑期,对一个人来说是很漫长的,甚至就因为多这六年一个人的一辈子就全完了,但是这个很大程度是来自你花钱花得怎么样了。因此穷的罪犯,就会的作案,以期在被抓后,有钱去贿赂。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四处弥漫着权利寻租气氛的时代,要尽可能的细化法律,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到,把刑法中那些粗线条的规定具体化、细化。这样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能让律师,嫌疑人明白自己大约应当在什么范围处刑,同时也就自然的规范了法官的的行为,缩小了可以寻租的权力范围,也减少了腐败,纯洁了队伍,一举多得。

综上所述,改变我们的分配制度、轻刑化,公平的适用法律、细化我们的法律,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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