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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中介公司陷阱

房天下  2012-12-14 17:19

[摘要] 转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付三押一”变成“付三押二”?

11月14日,记者接到赵小姐(化名)的投诉电话,反映她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原来就在当天上午10点20分,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的住户赵小姐突然接到该公司一位姓白的女业务员的电话,要她交下3个月(12月17日-2007年3月17日)的房租。赵小姐感到很诧异,她是今年9月16日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在当天她已经按公司规定办了付三押一(交3个月的房租,即9月16日到12月16日的房租共2550元和1个月的押金850元)的财务手续,当时业务员告诉她3月一交,下次到12月16日前结交下3个月的房租。

可是现在刚刚到了2个月,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就来催款,让她很不理解,在电话里她询问那位白小姐说,合同上不是说“季付”吗,怎么没到时间就催款,对方的回答是:少废话,超过3天期限不交钱就按合同办,滚!

当天记者拿到了这份赵小姐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纳,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

赵小姐介绍说,当时签定合同时,长丰康盛的业务员很热情,又是端水又是拉家常,并表示可以“季付”,根本没让她细看合同,都是业务员填好的,她直接签了字。没想到,这个前后矛盾的2个条款成了中介公司向她讨钱的法宝,这样提前30天交款已经不是合同上说的“付三押一”,而是“付三押二”,这种明目张胆地设立合同陷阱。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随后记者就赵小姐反映的合同陷阱问题致电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一位姓刘的经理在电话中介绍说,马甸分公司是承包性质的公司,他们的合同并不是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并表示了解一下情况,给记者一个答复。

不执行霸王条款我们就得“关门”

11月15日下午4点20分,记者接到一个自称是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经理的金某的电话,金某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你们的合同是总部统一制定的吗?

金某:总部根本不管我们的业务。我们是加盟性质,一个月交总部3000元加盟费。

记者:为什么要加盟而不自己开个中介公司呢?

金某:我没有那么多钱,开个中介公司要交60万元押金。

记者:为什么不在合同上直接注明“付三押二”而是“付三押一”,又“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实际上还是“付三押二”?

金某:直接要住户交2个月的押金不现实,你要租套房子让你拿5000元押金你干啊。一般住户在签合同时只会注意“付三押一”,不会去注意“提前一个月交房租”的。我们押住户2个月的房租是约束那些中途违约的,这样即使他半道跑了我们也不在乎,反正钱在我们手里押着,我们的利益也有了保障。

记者:你认为你们的合同合理吗?是否存在陷阱?

金某:你说不合理就不合理,你说是霸王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北京中介都这样。要按正规中介合同去执行,我们根本赚不到钱,早关门了。我们公司之所以干得这么好,就是因为这样管理得“到位”。

当记者问他,像赵小姐这种情况,如果11月16日不提前一个月交房租,会怎么处理时,金某的回答很干脆,按合同办!“同样情况,你们撬过住户的锁吗?”金某的回答是:撬过的多了。

最后当记者问金某,合同是谁制定的,为什么前后矛盾时,他回答说,这种合同在北京有10多年了,都是“律师”制定的,你要不服可以到法院去告,我们不怕。“当然曝光我们也不怕,曝光了我们就有度了。”金某说。

“延期”交房租, 房门被撬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北京房屋中介行业中,像长丰康盛这样存在合同陷阱的公司还有很多。

11月14日下午2点,记者致电北京市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询问租房的付款方式,对方一位女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记者,“押一付三”,并“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又是一个陷阱,难怪记者在采访长丰康盛金某时,他这样回答:我们的合同就是在中天置地“扒下来”的!

谢先生就是中天置地公司合同陷阱中的一名受害者。今年2月27日他和朋友4人从北京中天置地公司租到一套三居的房子,月租2200元,合同上写明是“押一付三”,他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付款手续,但是到了2个月的时候中介就过来找谢先生要房租了。

谢先生本不知道怎么回事,拿出合同一看,才发现上面写着“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交房租。“我租了这么长时间房子,从来没有收到过这样的合同,这样基本上就是“押二”了!而且他们签合同的时候只是告诉我按季度付款,并没有告诉我这一条款!”

谢先生感觉自己有被忽悠的感觉,出于对这种合同中的隐形条约的抵触心理,他们拒绝交纳房租,所以就没有按对方的“提前一个月”规定交纳房租。

但是不守“规矩”的后果似乎很严重。“让我们很难想象的是,首都北京,居然会有这样的黑心中介,他们把我们门上的锁换了,我们4个人,一晚上打了不下50次电话,都没人接!”

就这样,谢先生和4个朋友在深更半夜流落街头!“他们之前连电话也都没有打过,做人我觉得不应该这么做,做企业更不应该这么做!”谢先生气愤地说:“住进房屋,就停了一周电,半个月没有煤气,洗衣机接口现在还没有修好,而且很多原来就不能用的东西,在打了好多次电话没有回音的情况下,我们自己找人修好的,住这房子受了一肚子气!”

万般无奈下,谢先生和朋友妥协了。但对方的处理结果却是每天交100元滞纳金,甚至还要交买锁的钱!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天置地给谢先生的理由是:“你不提前交房钱就是退租,所以才换你们的锁,这还没罚你们2个月的退租违约金呢!”

“为什么中天置地非要提前30天交房租,而不是跟有的中介公司一样的提前2~3天?房子租给我们了,我们在交房前对房子有的拥有权,中介是不是有权力私自进入,并更换门锁,让我们流落街头?”谢先生质问道。

记者先后致电北京金诚信、我爱我家、中大恒基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询问交房租事宜,对方均回答交款方式可以商量,一般提前2~3天就可以了。

缺乏导致中介混乱

2006年11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希望以此“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方案明确提出,北京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将在各自职责内,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办理备案手续、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隐瞒重要事项、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20种违法、违规行为。

长丰康盛马甸分公司一住户的

洗手间:马桶已坏半年多至今

没有修好,墙上瓷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

此前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10月31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开通仪式上表示,类似举措将有效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有序、规范。他同时透露,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方案》对中介公司代理房屋买卖有了很大约束,但对中介公司代理房屋租赁却没有明确规定,影响并不大。

《方案》中第14条规定,未使用北京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都属于违规范畴。但这种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强制执行使用,使一些违规中介公司仍然我行我素,使用具有隐形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欺瞒广大住户。

《方案》中第18条规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的属违规行为,在整治范畴。但这也是针对房屋买卖中,中介公司以低价整套买进,高价卖出所言。而对在房屋租赁中,中介公司整套租进,再高价转租以此来谋取暴利并没太大约束。以北京北(小区网论坛)4环芍药居为例,一套2居室房子如直接与房东签定合同,每月租金在2000元左右。但中介公司整套租进后,再打成3间隔断以合租方式租出去,按每间每月850元的租金计算,一套2居的房子,中介公司一年就赚6600元!这算不算“哄抬房价”、是不是违规行为?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罗洪京处长。罗处长介绍说,对于中介公司整套租进,再高价转租的行为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约,相关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要求中介公司强制执行。至于提前交一个月房租,他表示时间是长了点,一般提前2~3天就可以了,但现在拿他们也没有办法。罗处长提醒广大住户,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推敲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上的不合理规定可以拒签。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力争把损失降到。

律师观点:对违规行为决不能妥协

11月15日,记者就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补涮趵敝邢嗷ッ艿奶蹩钍欠穹戏晒娑ǖ仁乱瞬煞昧吮本┞墒π芪洹?针对该“补充条例”,熊武律师的解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补充条例”第2条“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和第4条 “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其实是“付三押二”)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在法律上应不予支持。

2、对于该“补充条例”第4条“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补充条例”中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明显过高。

3、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该“补充条例”第4条规定的“如3日后仍不交纳(房租),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熊武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中介公司不要妥协,受到伤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强调,现在北京房屋中介公司鱼龙混杂,好多当事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都选择忍气吞声,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少。这一方面是打官司成本太高,有些当事人无力与中介公司周旋。二是这种现象也突显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力。真正改变现状的有效途径是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介入,对行业的不良行为予以整顿,规范相关秩序,强制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等。只有这样才能根治中介公司的混乱现象,有效杜绝合同陷阱。

记者手记:

和谐北京不该有不和谐音符

记得前不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帖子:我是一个刚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由于对首都北京的热爱和向往,我远离家乡只身来到北京,可是刚到不久就被XX中介骗了,伤透了心。我当时是按照那个中介公司的规定交了3个月的房租并押了1个月的房租钱。可是住进房子还不到2个月,中介就来催款。我说不是季付吗,1个月后我肯定交,不会欠你们房租。可是2天后,对方在我没在家的情况下,撬开我的房锁,把我的东西扔到了门外。流落街头,我不禁泪流满面。北京,你就这样接纳我吗?!

还有一个帖子这样写到:真惨啊!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被他们私下换了门锁,要求我们搬出,否则财产视为放弃。报警,警察说属于经济纠纷不打架他们就管不着。找律师,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合同后说合同陷阱太多无法保证我们的利益,起诉成功的机率不大。中介说不怕起诉,很少有人打赢官司的。前一阵听说还有个房客冲到这个中介的地点砍了一个业务员,大快人心啊!

记者看到这里不禁心寒,对这种暴力事件表示“大快人心”的背后说明了什么?是中介的“报应”,还是租房者无奈的呐喊?这种由中介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是不是该让有关部门清醒一下了?

现在上下都在创建和谐社会,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任何一个不和谐音符都会影响首都的形象,影响和谐北京的建设,影响诚信北京的声誉。

一个叫何必的网友在博客上写道:中介市场中严重混乱的局面将会导致社会信用体系状况的进一步恶化,瓦解人们对市场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安定带来危险的影响。各个中介领域的管理部门不要总是想着怎么收拾那些不守规矩的商家,更应该看到,诚信的建立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转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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