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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一楼及其它楼层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25 14:44

[摘要] 高层住宅一楼及其它楼层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高层住宅一楼及其它楼层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表5.1.1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 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m。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管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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