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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可行性

法治周末  作者:易宪容  2012-01-04 07:42

[摘要] 如果整个市场的住房价格上涨时,政府不收购,当住房价格下跌、住房滞销时,政府却收购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要说这不是托市,很难。

如果整个市场的住房价格上涨时,政府不收购,当住房价格下跌、住房滞销时,政府却收购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要说这不是托市,很难。

政府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是不是托市?是否可行?

对于前一个问题,要看收购是如何进行的。如果政府把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常态性的政策,所收购的商品房正好符合相关政策与条件,又有很好的对价,那么这种收购并非托市。如果整个市场的住房价格上涨时,政府不收购,当住房价格下跌、住房滞销时,政府却收购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要说这不是托市,很难。

比如说,在2003年到2007年,房价一片涨声,没有看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说要收购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但是,2008年各地住房销售开始逐渐下降、住房的价格出现调整时,不少一线城市的地方政府纷纷出手,收购商品房,理由是提供保障性住房。这当然是明显的托市行为了。

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经过一年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住房市场出现了严重的“量滞”,一些地方政府又蠢蠢欲动了。这不是托市又是什么?

既然在这个时候政府进入住房市场是一种托市行为,就是不可行的。首先是收购价格不可行。一年来,尽管国内住房市场经过宏观调控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市场调整主要表现为销量上的减少而不是价格的下跌。国内住房市场价格已经飚升8年了,泡沫巨大,这时收购即使有一定谈判能力,其收购价可能会低于市场价,但仍然是高价购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收购的商品住房是谁的,都是一种严重的利益输送,都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少数人。

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别,商品住房权利转移的基础是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来实现,不管交易价是多少。但保障性住房的权利转移是通过公共决策的方式来进行,需要财政补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中低收入民众的基本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商品住房权利转移方式向保障性住房权利转移方式转变,需要一系列严格公共程序及法律制度安排。如果没有这一系列严格的公共程序与法律制度安排,那么政府收购商品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个人寻租设租的工具。

这种寻租设租的空间是很大的。比如,哪些商品房符合收购的条件、其出价与对价方式如何、有效的市场是如何来形成、商品住房成交后如何来保证商品之质量……这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交易制度来保证,难免一些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把公共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从当前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这方面的安排是缺失的。

还比如,商品住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之后其分配能否公平公正,同样面临很大考验。之前就有地方政府把保障性住房作为公务员的一种福利分房。商品房的品质,要比一开始就作为保障房而建的保障房要高,这收购的商品房,到底分给谁呢?如果没有有效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那么政府大量收购的商品住房很可能让特定的人获益。

还有,政府收购商品房的资金从何而来?是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还是由财政来支付?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巨额的财政补贴不可避免,否则住房保障的意义不大,地方政府就可能成为住房投机炒作的二房东。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是不争之事实。而在住房高价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收购,支出成本更高。这恰恰是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难度。因为,同样的财政支出所获得住房更少,表面上是一些人很快可解决住房问题,但更多的人将会面对住房困难。

总之,在当前房价没有下降处于高位的情况下,政府收购商品住房是一种托市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是一种托市行为,不仅表现在制度安排不足的情况下不可行,而且表现为价格过高及融资条件上的不可行。这种行为表面上是为增加保障性住房,但实际上是滥用公权力向某种特定的个人或集团输送利益,是对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一种侵害。除非建立起一整套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当住房的价格回归到理性时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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