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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1-11-28 18:41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渠道筹集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门机构、产业园区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单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知》明确了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一是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资金统筹使用;二是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三是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四是争取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发行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我市从2009年开始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60%。今年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中关村园区、亦庄开发区5000余套公租房竣工并开始启动配租,年内全市将实现配租1万户以上。

公租房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

《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供应对象、审核配租及租赁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年限等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供应对象具体条件由产业园区确定。

《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现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家庭可直接登记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

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相关配套文件

为《通知》顺利实施,在《通知》制定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已制定并下发实施了5个配套文件,包括公租房供地意见、确定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后期管理意见、中关村人才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还研究起草了《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和动态调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5个相关配套文件,拟于近期论证后印发实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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