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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办登记手续 抵押权不生效

滨海时报  作者:刘纯  2011-05-09 14:05

[摘要] 邢先生:我的朋友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他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没有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抵押权生效吗?

邢先生:我的朋友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他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没有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抵押权生效吗?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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