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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收回” 称收回土地到期有章可循

新京报  2011-01-20 08:00

[摘要]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对广受关注的“土地期满收回”问题作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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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对广受关注的“土地期满收回”问题作了回应。

土地到期收回引发关注

上海1月6日举行今年首次土地出让活动。其中出让的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因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有“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内容,引起关注、争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回应表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回应援引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该范本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第29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第28条的内容”。

国土部等两年前发布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三条关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的条款,在国内多个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都有存在,文字叙述也完全相同。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五章“期限届满”中第25条至第27条的内容与上述“上海版”《合同》范本第27条至第29条完全吻合。

标签:土地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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