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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细则 保险业本月起获准不动产

新京报  作者:殷洁  2010-09-06 07:41

[摘要] 保险巨头“垂涎”的不动产等新渠道正式开闸。昨天,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保险巨头“垂涎”的不动产等新渠道正式开闸。昨天,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两新渠道本月开闸

一个月前,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不动产,而昨天的两个《办法》则是对此的细化规定。两个《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本月可以正式开始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对于外界关注的不动产,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的不动产,但是不能商业,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也不能设立房地产企业。保险资金还可投房地产信托基金等公开发行产品。

根据《办法》细则,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在上述范围内,保险资金可以立项、在建、新售和二手项目等各阶段的不动产项目,前提是手续合法、齐全。

比例方面,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如果以7月底,保险公司4.5万亿总资产计算,4500亿资金可进入不动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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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控股房地产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不能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要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分析认为,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为禁区,部门此举意在控制流动性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成为房地产企业的控股股东,一旦该房企资金链出现断裂,风险容易向保险公司传递。

此前,国内保险业“老大”中国人寿通过连环的资本运作,成为了香港上市公司远洋地产的大股东,持有后者24.08%的股权。对于这一规定,中国人寿的远洋地产是否需要处置仍存有悬念。

一位保险分析师向记者表示,“控股”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控股”概念相当于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而在广义上,公司的大股东也可被看作控股该公司。具体如何理解恐怕还需要保监会解释。

据记者了解,国寿旗下还拥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国寿地产,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国寿需要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不过,《办法》仍然“留有余地”,即保险公司仍可以通过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房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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