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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王锡锌:被拆迁人应分享土地红利

新京报  作者:孙旭阳  2010-03-25 11:51

新京报:不少地方官员抱怨,如严格按法律,几乎没法成功征地,城镇化的步子就会放缓,进而影响到地方的发展,和官员的政绩。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王锡锌:官员所谓的苦衷,不是其违法乱纪的理由。

新京报:城中村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王锡锌:城中村改造关键的问题是,要让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也能公平地参与分享土地红利。开发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让一些人获益的同时,断绝另一部分人的生路。

新京报:有认为,政府规划前应先征求民意,那这样是否会降低经济发展的效率?

王锡锌:会,但必须那么做,因为广泛讨论本身,即是对项目属性的界定,同时也是一个监督过程。现在很多所谓的公共利益项目,直到投入使用,人们才发现其实是商业开发。

无论征地是以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区改造等任何名目进行,都要经过法律和民意的检验。

新京报:仅靠公众讨论能解决问题?

王锡锌:讨论本身是一种表达机制,而非决策机制。所以,公共讨论进行的同时,还必须激活的监督权。当政府不顾公议,执意进行公众认为非法的土地拆迁时,启动监督权,通过法律途径制止违法行为,就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防止出现群体闹事和当众自焚等恶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京报:除了上述机制,还有什么途径?

王锡锌:个案的检验。政府更改土地规划,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就必须征收农民土地,发一个征收决定,这就构成一项具体的行为。如果行为承受方,就是被拆迁的农民对项目是否为公益、补偿是否合理等不满,可以提起诉讼,或进行申诉。

新京报:上述开出的药方,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这些是不是超出了目前的国情和土地法规本身呢?

王锡锌:没有。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在中国都是存在的,只要激活它们,让它们发挥作用就行了。这没有牵扯到任何制度的更改。

标签:拆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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