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开发商假按揭 职工被判还钱

北京晨报  2010-02-28 08:58

[摘要]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等人,迫于单位压力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实际上银行的贷款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并偿还。之后房地产公司拖欠贷款,于是银行将刘某等人和该公司一起告到法院。刘某等人被判还钱。刘某等人向西城检察院申诉。昨天,记者获悉,依据检方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刘某等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等人,迫于单位压力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实际上银行的贷款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并偿还。之后房地产公司出现拖欠贷款情况,于是银行将刘某等人和该公司一起告到法院。刘某等人被判还钱。刘某等人向西城检察院申诉。昨天,记者获悉,依据检方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刘某等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等几十名职工系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2001年,刘某等职工接到单位通知,称公司已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银行,要求他们与中国工商银行[4.87-0.20%]北京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迫于单位的压力,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也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而贷款实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并按月偿还。直至2004年9月,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周转出现问题开始拖欠还贷,银行遂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将刘某等几十名职工、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9月,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刘某等人应依法偿还拖欠的贷款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2008年11月,本案法院执行期间,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刘某等职工成为被执行对象,并因信誉不善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西城检察院查明刘某等职工在庭审中曾提出系受公司欺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且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购住房,房地产公司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因此借款合同并非刘某等职工真实意思。法院在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决刘某等职工还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当。于是,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由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等职工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银行的个人信用影响也得以消除。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