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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睿: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应纳入土地管理新条例

新京报  作者:李静睿  2009-12-31 07:43

[摘要] 本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9位学者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据本报记者了解,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对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表示了异议,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其中。

对话人物:法学院副院长王轶

本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9位学者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据本报记者了解,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对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表示了异议,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其中。

9学者之一、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在他看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尤其是城乡接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是目前最亟须解决的问题。

地方制定拆迁规则值得商榷

新京报:2001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限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适用的是怎样的法律程序?

王轶:在实际操作中,农村房屋拆迁执行情况复杂,各地情况也不尽一致。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土地管理法》允许通过征收,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就会产生拆迁问题。

新京报:但实施上各地都有一些相应的地方规定,比如北京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当怎样理解这些地方性规定?

王轶: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可不可以由地方政府通过发布规定的方式规制,有值得讨论的地方。因为征收过程涉及国家公权力和私人财产权的关系协调问题。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一般要通过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制,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经过授权,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法规。

新京报:这会产生什么后果?

王轶:按照目前各地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基本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在进行,这等于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缺陷复制到了农村房屋拆迁领域。最核心的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没有区分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新京报:地方政府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把农村居民变为城市居民,由此改变土地性质。

王轶:目前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途径就是征收,因为不允许土地权进入市场流通,用居民身份的变更达到这一目的是违反法律的做法。农民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目前,还是通过机关自我纠错的机制来予以纠正,不是司法手段。

城市化土地来源需设新通道

新京报:上一次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研讨会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问题有怎样的意见?

王轶:与会几位学者希望不要将修订后的拆迁条例限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而是贯彻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目前,在大部分城市里已经少有大规模的征收拆迁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尤其是城乡接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是最现实的问题,此前公众关注的几起事件也都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

记得当时法制办的同志回应说,农村的情况不一样,更加复杂,需要进一步调研,如果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纳入进来,修法的进程还会往后拖。

新京报:如果这一次条例的修改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还有怎样的修法机会?

王轶:最关键的还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既然目前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已经明确是只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走征收程序,那么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如何解决城市发展的土地来源问题?一定要开设新的通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进入一级市场进行流转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新京报: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有怎样的进展?

王轶:据我所知,国土资源部已经完成了修订建议稿,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希望有关部门在接下来的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设计适合当前需要的土地流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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