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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工程”也不能违法占地

新京报  作者:于建嵘  2009-04-05 08:51

[摘要] 这是近年被揭露出来的又一起以“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为名,无视法律法规,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占农民土地的案件。表面来看,这起案件没有商业利益,是地方政府的“公益工程”。

河北省安新县白洋淀区为建防洪大堤,计划占用张六村的土地210亩,其中基本农田约187亩。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当地政府按照所谓“征地审批的手续十分繁琐,像防洪堤这样的公益工程,可以一边建设一边审批”的“潜规则”,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某些人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伪造村民同意占地的决议书,并采取株连方式动迁,引起群众不满而发生冲突。

这是近年被揭露出来的又一起以“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为名,无视法律法规,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占农民土地的案件。表面来看,这起案件没有商业利益,是地方政府的“公益工程”。尽管有村民质疑这一工程的合理性,并怀疑在所谓“公益”的背后,有着某些人诸如圈地或承包工程等利益,笔者仍然愿意相信地方政府出于公心的解释。问题是,为了所谓的“公益”就可以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都在奉行着为多数人谋福利可以牺牲少数人合法利益的观念,美名为“舍小家为大家”。因此,为了城市的美化,可以强毁某些人的合法家园;为了城市扩张,可以强征农民的土地。凡此种种,地方政府和官员都是那样理直气壮,一点负罪感甚至不妥感都没有。在笔者看来,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原则。只要是合法权益,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只能是公平自愿的交换。一个和谐的社会,是没有以剥夺部分人哪怕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民心工程”的。大量事实表明,此类事件,并不总是那么真的“公益”或“民心”,即便没有经济利益考虑,也有政绩利益在内。

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不少“民心工程”或“公益工程”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安新县的这起案件与类似案件一样,地方政府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办法,以规避法律的方式制造已成事实。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价很小。这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深知这类事件的最后结果不外有二:其一,天高皇帝远,发现不了,就是有人举报,也顾不过来,只能交给地方处理。其二,批示下来,交给省市查处,省市与县乡实际上早就成了政绩共同体,一般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诸如“好心办了错事”、“下不为例”之类的理由了结。

可见,要把公益工程真正做成民心工程,首先就要树立保障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凡涉及要牺牲部分人的权益时,就一定要公平公正地补偿利益受损方。如果采取强制或欺骗手段,侵占农民的土地或拆毁居民的住所,这样的行为无论以什么样的名义或为了什么样的目标,在现代社会都是一种恶行和恶政,都是不许可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守法,确保程序正义,任何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惩。如果不能坚持这两点,就会有许多罪恶打着“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的幌子发生。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主任、教授)

标签: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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