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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重庆购房退个税的做法完全合法

房天下  2009-02-09 10:34

[摘要] 为改变当前经济社会状况,防止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一切没有社会危害而又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措施都可以尝试。重庆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力度还不够,应针对购房者而不仅仅是首次购房者,这样作用会明显些。

重庆市政府于去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市内购买住房的个人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提留部分。凡重庆市在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首套住房的购房者,均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体享受比例为40%。这一事件引得举注。

购房退税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购房退个税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很成熟的做法,他们利用这项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也提高了百姓的购房积极性,提高了私有化率,减轻了政府住房保障的压力。

为改变当前经济社会状况,防止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一切没有社会危害而又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措施都可以尝试。重庆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而且我还要说重庆的力度还不够,应针对购房者而不仅仅是首次购房者,这样作用会明显些。因为这条措施的初衷并不是搞住房保障,而是刺激消费和,消化存量房地产。重庆市政府想尽快启动市场,促进交易的恢复,但考虑到当前的舆论环境,既要顾头又想顾尾,所以羞羞答答,不敢针对全体市民推出这项政策。其实,如果针对全体市民,即便买房的高收入家庭因此退税(实为补贴)多,这说明他们纳税多,对社会贡献大。在目前国民经济运行的特殊困难时期,买房子如同当年支援前线,他们是在继续做贡献。退税(补贴)多,可以看作是奖励,贡献大则奖励多难道不对吗?要知道这不是发放贫困补贴。当然,如果财力有限,不能长期实施下去,就把它作为临时政策,可在经济形势好转后加以调整,只帮助首次购房者。

重庆市政府的做法完全合法

许多法学、律师甚至个别未作深入研究的财税认为重庆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的理由概括起来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重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在此列,所以于法无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退税的规定。对于减税,第五条也规定了特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才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既然买房退个税没有规定也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就是违法的;(3)个人所得税属于共享税,没有授予地方政府自行减免这种税收的权力。根据规定,共享税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减税、、加税等权限一般归掌握。所以,重庆的做法既违法又越权。

就这些“判决”依据,我专门请教了著名房地产、财税孙炜女士,与其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上述认识都是错的,原因在于,重庆购房退个税的做法实际上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新安排,可以看作临时性补贴支出,根本不是真正的减免个税,说其违法是对问题的本质没有准确认识,适用法律错误,自然也就出现了“错判”。

重庆的做法是给购房者以补贴,但补贴的标准与个税缴纳联系在了一起,并由此引起了一系列误解和麻烦。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确定为共享税,共享税是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主要由直接管理,其征管一般由国税局负责,征缴入库后,再按规定比例分成。重庆其实是用自己分成入库的部分对购房者进行补贴,已经过了纳税征管环节,是地方预算支出的重新安排问题,个税缴纳额仅仅是被拿过来做了个补贴的依据和标准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各项补贴支出。显然,如果重庆市政府是用预算预备费补贴买房者,完全有权这样做,丝毫不违法、不越权,不需要其他机构审批。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根据这两条规定,重庆市政府的补贴支出只要不超过规定预算额度,就可以自行决定;如果有超出,则需要重庆市常委会审批,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就可以了,不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部门审批。

重庆的老百姓支持的也并不多,那是因为在当前内忧外患之形势下,许多人担心这一政策起不到多大作用。另外,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比如最近一年内,想买房的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总是很低(2008年重庆大约为5%),其他人并不买,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也就未必说赞同的话。很多人认为重庆实施这一政策受益的是富人,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动脑筋的胡话。从条件上看,重庆市的规定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市内购买首套住房”,请问富人有几个现在还没有房?真正受益的恰恰是那些准备首次置业的年轻人和长期居住条件较差的中下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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