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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闲置费拟上涨近40% 分期开发也算闲置

新快报  作者:黄颖  2008-06-12 11:06

为了督促开发商尽快开发手上的土地,广州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将要提高。昨日(11日),市国土房管局在局网站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规定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广州土地闲置费按地价20%计征,明显比之前的按月征收闲置费要高。

闲置费用升幅达40%

据了解,原《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但《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修改,规定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开发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行负责征地拆迁的,按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闲置费;除此之外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另外,原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并没有规定要征收闲置费,现在也增加了相关规定,按基准地价的5%计收土地闲置费。

打个比方,一块地价1亿元的地块闲置一年后开始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往每闲置一个月,征收120万元,一年累计1440万元。而根据《意见稿》,如果地块闲置一次性就要付2000万元,升幅近40%。

分期开发也算闲置

据了解,以往分期开发用地很难计算土地闲置,《意见稿》也有了规定,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已办理用地分期手续的,以分期后的土地为宗地单位。这样开发商不能以部分土地已经开发为借口,延迟开发分期开发的土地。

另外,《意见稿》对于闲置用地的认定也更严格。原政策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额占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是在实践中开发商对“额”理解不一,往往认为额包含土地取得成本,则可能造成未开发建设但已额占总额已超过25%,有违立法初衷,容易造成疏漏。所以《意见稿》规定当中的“已额”改为已建设额,并注明当中不含土地取得成本,这样开发商很难取巧,认为地价已经占开发成本的25%,就不用算土地闲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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