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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交易合同重新修订 首次增风险提示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张秀娟  2008-01-08 14:46

北京市建委消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修订,新文本已经正式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在合同文本中首次增加风险提示,要求合同提示购房人可选择公积金贷款,并将“先验房后缴费”写进合同。

京建交〔2007〕1358号文件称,自《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以来,对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文件等的不断完善以及近几年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

合同须提示购房人可选择公积金贷款

为落实《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文件的精神,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方式,提示购房人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 

预售合同文本首次增加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出卖人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先验房后缴费”写进合同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的查验事宜。增加合同相关条款,明确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增加建筑隔声方面的约定

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根据规定,增加相应条款,提示性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并在合同附件中细化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公示,消费者可从网上下载。

标签:合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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