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将实行新的土地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延伸阅读:广州4天6200余人网上报名 843套限价房受追捧】
广州现行的土地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其他预征比例为1%。【延伸阅读:广州《办法》出新规 单身人士不能申购经适房】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在本次土地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额。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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