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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叫停15项商品房买卖及物管“霸王条款”

新华网  作者:梁冬  2007-11-21 11:23

为保护购房人及业主的权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部门日前明确表示将全面清查并禁止15项当前在商品房买卖及物业管理中的“霸王条款”。今后“业主必须交纳装修押金,否则不给钥匙”“本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等这些一度在齐齐哈尔市各小区盛行的条款都将被全面叫停。

据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被叫停的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存在的“霸王条款”共有15项,包括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本协议归出卖人;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按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缴纳物业、保险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本认购书签订后×日内,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本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装修期间收取公共楼道装修费及电梯特护费;所购房产的空调支架、样式和规格尺寸,均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得装太阳能热水器;本住宅小区已经统一为小区居民预留了上网宽带端口,入户时应交纳宽带初装费;业主必须交纳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业主装修时必须交垃圾运输费。

为确保迅速清除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齐齐哈尔市工商部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商品房销售企业、物业服务部门必须对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凡含有以上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必须自行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工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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