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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通知:省部级楼每平造价上限4000元

新京报  2007-04-18 09:44

中共厅、国务院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项目违规现象有所抬头

《通知》指出,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违反规定建设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通知》指出,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建筑设计秉持节约原则

《通知》要求,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省部级楼综合造价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楼项目建设,统一由政府预算内安排。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知》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主要措施

关键词1 严格审批程序 培训一律不再立项

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直属机关楼建设项目经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楼建设项目,总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预算内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关键词2 严控建设标准 楼宇禁设室内花园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规模,严禁超标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事业单位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

关键词3 规范资金管理 建设不得接受赞助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项目建设,统一由政府预算内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和资产转让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

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楼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项目清理 超标建设项目可予没收拍卖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项目的监理业务。

制度 预算支出情况执务公开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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