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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热点分析--物权法走向

新华网  作者:裴智勇  2007-04-17 09:36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10月22日再次提请十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新华社发)

10月下旬,297个条文的物权法草案提起二审。对审议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判断,无疑会影响将来物权法的走向。同时,梳理这些问题,也有助于反思立法理念,改进和推动立法工作。

物权法还是产权法?

“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根据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的这个通俗解释,物权法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在审议中,一些明了物权法含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名称提出了异议,建议改“物权法”为“产权法”。

产权法老百姓比较容易接受。冯玉兰委员说,产权一般人都懂,物权不容易看懂。石广生委员说,物权这个概念搞法律的人能够说清楚,但是,法律是老百姓要用的。

物权所要调整的对象已经远远不限于物。李连宁委员说,过去讲物权是有形物,房产、土地,家具、树木等有形物。现在,出现了很多无形的财产权内容:比如电视的频道、无线电的频率,甚至民航的航线,都有物权性质的内容。它们是财产但又不是物本身,用物的概念来规范就显得不太适应。叫产权法,更符合现在调整的产权关系。

法的名称要体现中国特色。李连宁委员说,债权和物权一样随着社会经济而发展,我国没有制定债权法,而分别制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法的名称也要体现时代特征。

点评:名正则言顺。法律如何命名?要讲科学也要讲社会效果。尽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使用“物权”这个概念,但那毕竟是外国法。从老百姓看,法名称通俗易懂更好。话说回来,产权概念最初对老百姓也是陌生的。如果以通俗为标准,是否会妨碍新理念引入社会。改还是不改?颇费思量。但不管改或不改,都要抓紧向公众普及物权法知识。

法还是百姓法?

草案的语言风格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个味很浓的法。大量专门法律术语出现在草案中,譬如物权、用益物权、处分、孳息、建筑物处分权、地役权、善意取得、利害关系人等等。

记者随机采访售货员、出租车司机等数十人,很少有人知道物权法的这些概念。一位委员说,草案看起来很晦涩读起来拗口,每一句话都要仔细想半天。

不要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孙英委员说,法律当然有专用的语言表述,它有特定的含义,准确、科学,符合整个法学体系的需要。但是,法律要易于让群众接受。比如说不动产物权的消灭,“消灭”和一般的使用意义很不一样。是否可以改成“取消”、“解除”,既不损害法律上的含义,也让群众易于理解。还有权利的“处分”,犯错误才受处分,能不能改一改,比如叫“处置”、“处理”。

好的法律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代表费斐说,法律概念再复杂,一部好的法律也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把它介绍出来,对于守法的人来讲就可以奉公守法,对执法的人来讲,方便执法。陈章良委员说,物权法应该很通俗,它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刘珩委员说,法一定要让老百姓看得懂。

点评:法律语言由起草者决定。从根本上讲,法律的语言风格要由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习惯、风俗、政治制度来决定。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流畅著称,德国民法典以深邃理性出名,但是,不同的风格并不妨碍这两部法典享有性美誉。立法一方面要倚仗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期望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的物权法将成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还是一部的语言艺术作品,或是两者兼而得之?我们拭目以待。

书本法还是生活法?

物权法以书本逻辑展开,还是以社会生活的逻辑展开?

从词汇到结构,草案的逻辑与法律教科书更相接近。有人认为草案对现实的关注还不够,有的规定还很模糊,希望物权法不拘泥于固有法学逻辑体系,更多地来关注社会问题:比如解决城市中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农民物权利益等等。

不要一味地照搬国外的内容。物权法源远流长,从罗马法起就有对物的法律调整,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物权法体系。贺铿委员认为,草案中有些规定可能照搬外国的比较多,应该找一些国内适合的语言来表述。建议既要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还要认真研究我国千余年来比较成熟的、既定的、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李慎明委员说,一定要突出中国特色。

要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现行外国物权法的产生是在工业化时代的初期,当时,建筑物和土地是主要的不动产。后来随着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动产概念在不断拓宽。有委员说,随着科技发展,水流、天上的云现在都属于动产了。

要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陈建生委员说,一方面要通过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另一方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代表韩德云说,在商品房买卖和城市土地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是由于关于物权的五花八门的规定引起。物权法应尽快出台,解决当前社会矛盾。

点评:对物权法的制定,社会各方面的期待不同。这给立法者协调各方面利益和愿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起草者既要参照书本学科逻辑,也要紧跟社会生活。一部法律不可能把的有形财产问题解决,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物权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形成了一些先进的物权观念。物权法如果能把这些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效用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成为时代的尺度,无疑是了不起的贡献。

法律还是道德?

张某悬赏找寻丢失的钱包,当拾得人交还钱包时,张某不肯支付报酬。交涉无果,遂起诉讼。类似的案子发生不少,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遗失人要支付报酬,有的判不支付。

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等于认可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这样规定,回应了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却对提倡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提出了挑战。

继续弘扬传统美德。李梅芳委员说,我捡到东西还给你,是很简单的事,怎么规定要付钱?要付多少钱?道德常理的事情,搞得这么复杂。王学萍委员说,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有许多的文化习惯,比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等,应继续弘扬,本法不应硬性规定要付费。

可以协商是否支付费用。代表赵咏秋说,法律规定遗失物被别人捡到之后,权利人应该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这条规定不好操作,可能容易引起纠纷。可以规定捡到别人财物的时候应该归还失主,是否支付费用,可以双方协商。

点评:在这里,是道德走出了法律领域,还是法律进入了道德领域?曾有人比较中西方法律传统:西方法律的制定,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中国法律制定,以人性善为出发点。前者能防止人性恶的滥用,后者可能事与愿违。物权法是一部调整百姓生活的法,道德和法律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在德与法的关系方面,期待物权法起草者能有所遵循,有所创新。

标签: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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