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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个人集资房规范应尽快出台 政府不应回避

新京报  2007-01-22 10:22

[摘要] 新华社评论认为,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等应成为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新华社昨日发表评论指出,要让个人集资建房健康发展,政府就应当给个人集资建房一个明确的“说法&rd

新华社评论认为,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等应成为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新华社昨日发表评论指出,要让个人集资建房健康发展,政府就应当给个人集资建房一个明确的“说法”,把它纳入政府工作规划,使之在政府严格监督管理之下有序进行。

文章指出,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文章分析称,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

个人集资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无房群体,有强烈的需求但无足够的购买力,所以应以收入水平为准入门槛;而单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实施福利分房的单位一般效益较好,职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实际当中都以资历级别为分配标准。由此看来,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文章最后指出,在当前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而应该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当前很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之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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