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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钦州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钦州房产大V2022-06-29 16:20:50


6月28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钦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80974元,据此,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3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2022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提供的2021年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70元,据此,2022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348元。

(三)缴存比例

1.2022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2.2022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

3.2022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四)月缴存额

1.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29元,合计为4858元。

2.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为182元。

3.2022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670元。

三、办理途径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单位经办人登录网厅(http://zfgjj.qinzhou.gov.cn/),选择“基数调整”业务界面进行办理。

(二)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授权的缴存单位,可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柜面办理,同时提供电子版清册。

(三)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须在7月15日前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柜面办理;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系统将自动按2022年度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基数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如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同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且及时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市本级、自贸区钦州港片区)、3685882(钦南区、钦北区)、6212960(灵山县)、8316882(浦北县)。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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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下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四)《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钦市金管委规〔2020〕2号)规定: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明确: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的年度确定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核定

(一)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为80974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747.83元。据此,设定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3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29元,合计为4858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2022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设定2022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182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公布的2021年度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70元即钦州城镇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为3348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据此,设定2022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3348元,缴存比例为20%,核定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下限为670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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