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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住有所居或在不远处

繁华楼市 2021-08-27 09:26:13

8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条例》,意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但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对于租赁行业的强监管和租金水平的指导成为关注焦点。

首部地方租赁管理条例

《条例》引发的巨大关注并不让外界意外,毕竟这是首部地方性租赁管理相关条例。面对日益上涨的房租问题,《条例》意在“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共6章81条,对很多租赁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和监督,包括设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条件。加强企业行为监管,包括规范信息公示和房源发布、控制资金池、实行合同网签等,还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信息核验责任。

对于此前较为突出的租金贷问题,《条例》规定:“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租金贷款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中指研究院北京分院研究副总监李益峰表示,此次《条例》在准入门槛、资金监管、贷款限定及违规处罚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充分体现了“严管”思路。

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抑制租金上涨做出了具体规定,“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或租金指导价。”

对于这项规定,李益峰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调控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决心,同时也对大租赁企业竞价收房及资本助推市场波动形成了一定约束,有利于保持租赁住房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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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不得转租?

《条例》的严管还引发了一则“爆炸消息”。《条例》第三十二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提供转租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转租服务。”

此条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某中介被禁止转租服务”,并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

市场对租赁业务有误解。目前,市场上从事租赁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另一类是住房租赁企业,政府明确要求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经营租赁居间业务,也就是中介只能撮合业主和租户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这是一直以来的规定,没有改变过。住房租赁企业是可以通过承租业主房源,然后转租赚取投资差价的,但这类企业不允许收取中介费。所以最近部分文章提及的某中介,两者其实是从来不被允许从事转租业务的,其都有另外的独立法人主体自如和相寓从事代理租赁业务。也就是,在房屋租赁业务里,吃差价就不能收中介费,收中介费就不能吃差价。

北京某中介也向记者回应表示,网上所传“链家被禁止转租服务”消息不实。

该公司表示:“北京某中介作为经纪机构,一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目前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从事任何转租服务。因此,网上所传‘某中介被禁止转租服务’消息不实。北京某中介和自如为独立发展的两家公司,仅有部分合作关系。”

房租上涨,从根本上讲还是供需矛盾,扩大有效供给才是平抑房租的最有效途径。《条例》还对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作出了多项规定,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存量非居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并给予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例如,《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联营、入股、委托等多种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租赁住房。鼓励村民将宅基地房屋依法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运营。

同时在金融方面对于租赁企业也给予了相应支持。《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李益峰最后表示:“《条例》从增加市场供给、调节供应结构等方面出发,鼓励合规发展,并明确提出将逐步推行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北京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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