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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大就可以停!上海业主一车位停两辆车,遭物业制止,法院这样判

纽盖特2021-02-26 10:08:11

随生活水平提高,许多家庭购买汽车,有些人甚至不止买一辆。对于很多网友来说,买车不是问题,但停车成了一个难题。

严某是上海闵行的一名市民,提出了这样一个关于停车的解决办法:将两辆汽车停放在同一车位上。但是却被物业阻止了。

两方面陷入僵局,最终严某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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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闵行某小区,严某购买了一套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的房屋及一处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因为原来协议中没有明确只停一辆车,所以严某想把两辆小轿车并列放在这个车位。

严某的这种停车方式,被物业所阻拦,双方产生了矛盾。

严某

用一笔巨款买了一个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不妨碍别人,为什么不能停两辆车?

物业公司

其他业主对我们提出投诉,说您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根据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使用。

严某

在拐角处,我买的车位,拥有的车位面积为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没有超出我买的车位面积。

物业公司

车主所购车位的使用面积以划线为限,超过划线面积将侵犯其他车主的利益,现已收到车主投诉,有权对你停放两辆汽车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下大门,不准自己开车进入小区。最终,他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从而产生了巨额的停车费。

关于车位停车的数量,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0月10日,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牌上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后发现,原来被设为横向停车的车位,是纵向停车的一辆车,旁边空空如也的位置,装了一个车挡。

初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严某想并列停放两辆汽车,前部部分将占停车库一部分公共通道的面积,造成其他车位停放困难和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并没有侵犯其所有权,因此,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的车位面积比别人的大11平方才停一辆车是不合理的。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3日开庭审理。

由于车位位置的特殊性,严某认为,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为44.46平方米,他有权使用车位标线以外的周边部位,这样就可以纵向停放两辆汽车。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和公摊部分在内的面积,故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人使用的专有部分,应以车库地面划线为限,同时根据不同风格车辆的尺寸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也是合理的。

停车场在使用过程中,如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协商解决。

严某证实,其车位的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致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和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范围与墙壁基本一致,这一部分并不是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如果严某将两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那么车辆的头、尾均大面积地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也侵占了业主共有部分,而严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得到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本院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的合理使用应以地面划线为限,不能简单地将车位的产证面积简单地等同于其可供其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其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如果业主对其使用的公摊面积超过了其可供其使用的面积,则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进行管理并予以制止。最后,法院二审驳回严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只要不影响他人停车,下车没事▽。

还有网友指出,如果都出来占公共区域,还怎么停车。

您认为呢?综合自上海晚报、新民晚报、上海一中法院、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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