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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妻子五名子女,丈夫遗嘱竟失效,众人上演争房大战!

一眼家居 2019-08-05 13:41:40

亲人之间争夺遗产甚至大打出手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近期,发生在广州的一场遗产争夺战,涉及人员众多,人物关系、案情错综复杂,只怕连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案例中的男主人虽然生前立下了遗嘱,但在他去世后,五名子女和几任妻子还是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结果闹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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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两份公证遗嘱,房产归长女股份给幼女

广州男子阿良有过三次婚姻,共生育了五名子女。

其中,阿良与任妻子生育了女儿桃,与第二任妻子小月生育了燕、茵、小新三名子女。2013年8月,阿良与第三任妻子阿英结婚,同年生育了女儿小琦。

阿良知道自己子女众多,担心走后子女之间会发生争产纠纷,为此生前立下了关于房产和股份的两份遗产。

2017年2月23日,阿良在公证处订立两份公证遗嘱,其中一份公证遗嘱记载:阿良去世后,房屋权益中属于阿良占有的份额全部留给阿良的女儿桃所有,桃必须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给阿良治病,否则不能取得上述财产。另一份公证遗嘱记载:阿良所有的200股社区股由小琦继承。

2017年3月4日,阿良签署《确认书》,记载:桃继承涉案房屋的条件是在阿良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转入60万元作为阿良的治疗款项;如果阿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只要桃在阿良死亡后半年内向该指定账户转入的款项达到60万元,即等同于达成继承涉案房屋所附的条件,桃可继承上述房屋。后查明,桃向阿良指定账户中分三次转账,共计转账10万元。

阿良的第三任妻子阿英则作出《放弃财产继承确认书》,确认提前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其依法可继承的部分将全部由桃继承,并签名、按捺指印。

阿英声称《放弃财产继承确认书》是其本人签署,但放弃继承以桃在阿良死亡后半年内支付60万元至指定账户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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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2017年3月20日,阿良不幸去世,阿良父母也都不在人世。

阿良去世后,虽然生前有立下遗嘱,但其妻子以及子女还是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闹上了公堂。2018年9月,阿良的第三任妻子阿英和幼女小琦将阿良的第二任妻子小月及阿良其余四名子女桃、燕、茵、小新全部列为被告,起诉至黄埔法院要求确认继承份额。

最终,这起争产案件经黄埔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关于房产部分,由阿英、小琦以及桃、燕、茵、小新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此外,阿英以及燕、茵、小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各支付桃2万元。

阿良生前明明立下了遗嘱,清楚表明房产归长女桃所有,但为何法院却没有认定阿良这份遗嘱,反而判决房产由阿英、小琦以及桃、燕、茵、小新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呢?

未达条件,难分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阿良于2017年3月4日签署的《确认书》属于代书遗嘱,不能变更其于2017年2月23日立的公证遗嘱。根据该公证遗嘱的记载,长女桃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是支付阿良60万元医疗费,故该遗嘱系附条件的遗嘱。

被告桃共计仅转账10万元至阿良指定的账户,即支付60万元医疗费的条件未成就,为此,该公证遗嘱未生效,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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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6人有资格继承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款、第二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顺序继承人,鉴于阿良的父母均已死亡,故阿良的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被告小月系阿良的前妻,并非阿良的法定继承人,故不应参与遗产分配。为此,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在法律上有资格继承阿良的遗产。

第三任妻子虽确认放弃继承房产,为何仍可参与房产分配?

从阿英签署的《放弃继承确认书》看,若阿英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则她对可继承份额不再享有处分权,无法在《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确认该份额由桃继承,故《放弃继承确认书》的真实含义是阿英并未放弃继承,而是将可继承份额赠与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结合本案,原告阿英将其可继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被告桃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放弃继承确认书》亦未经公证,为此该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

再者,阿英在庭审中称,若桃未支付60万元则不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这说明阿英撤销了《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故阿英作为顺序法定继承人仍可在法定继承中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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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幼女小琦是否应多分配房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款和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原告小琦年仅6岁,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但鉴于小琦已继承阿良的200股社区股,在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获得分红共计1.7万元,且原告提交的证明小琦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证据亦缺乏充分的证明力,故在分割涉案房屋份额时不再多分配给小琦。

长女桃支付给父亲的10万元如何处理?

鉴于长女桃支付了阿良10万元用于阿良治病及其丧葬事宜,根据公平原则,原告阿英作为扶养义务人、被告燕、茵、小新作为共同赡养义务人应共同承担扶养、赡养义务并补偿相应款项给桃。

但是,原告小琦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故该10万元应由小琦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均摊,即六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除小琦以外的五位法定继承人各承担10万元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作为对桃的补偿。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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