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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过世,房子就一定属于子女吗?杭州一套房牵出17名继承人

一眼家居2019-06-14 13:48:09

你的房子以后一定属于你的子女吗?答案是:不一定。日前,杭州湘湖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继承公证,老父亲过世后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因为父亲没立遗嘱,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继承人,公证处整整办了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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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套镇上的老房子,有上下两层,屋主是老王夫妇,夫妇俩生育了7个子女。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后,7名兄妹想当然地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后决定:让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由她负责修缮老房子,作为大家庭今后相聚的地方。

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

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继承人。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

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算了算一套房子竟然有17位继承人……

最后,其余10名继承人都自愿放弃了继承权,还是由王女士继承了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看到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你是否觉得头大?不仅各种证明文件需要跑断腿,光是“集齐”这么多人就并非易事,何况还要讲明情况并说服众人放弃继承。公证员说,如果这17人中存在不愿意放弃继承的人,那么这套房子就会出现多个共有人的情况。

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的方式是遗嘱公证。

办理遗嘱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其次,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包含生效文书),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再次,遗嘱人的家庭成员证明,即亲属关系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无前三者的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档案(在原老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出具)、人事档案(人事单位出具)或独生子女证可作为佐证。

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若曾经立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请携带公证书)。

最后,遗嘱草稿。自书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手写。不会书写遗嘱的应提供代书遗嘱(请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并与两见证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见证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当然,当事人也可请公证人员代书。

立遗嘱人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还需要有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心理卫生科或者精神卫生科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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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三子女对簿公堂,对父遗嘱存争议哪方举证?法院判决后详解

老人去世后,三个子女间对父亲遗嘱发生争议,对簿公堂。但究竟应该哪方来举证?

据原告王凯诉称,其父王先生与其母张女士共育有王涛、王波和王凯三个子女。其父去世前曾在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三人的见证下留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屋属其个人部分由王凯继承。但继承开始后,三个子女不能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王凯将其母及王涛和王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并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庭审中,其母张女士同意王凯的诉讼请求。但王涛、王波对王凯出具的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

王凯申请见证人姜某、田某、唐某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遗嘱真实。另外,就遗嘱中王先生的签名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遗嘱中三位证人笔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上述笔迹书写时间是否为落款时间同时,王凯也申请鉴定。但由于检材字迹字形松散、笔画书写异常、样本字迹不充分的原因,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院认为,在该遗嘱鉴定不能的情况下,王凯和张女士均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时综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张女士的陈述,应由王涛、王波对其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王先生所立遗嘱有效。最后,法院判令该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凯继承,三位被告协助王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认为,王凯已提交原始遗嘱,且遗嘱上的见证人也出庭作证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故王凯已完成其应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王涛、王波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遗嘱真实性存疑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王凯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同时,其母张女士也称王先生订立该遗嘱时她在场,并认可遗嘱真实性。因此,应将该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王涛和王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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