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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秒退购房款,能否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

环环有房 2017-12-13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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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在网上被疯传:

2016年4月26日,施先生与彭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先生购买施先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房屋。同年9月初,房价上涨,施先生拒绝配合房屋贷款事宜。当月18日,彭先生支付第二笔购房款154万元同日被施先生退回。彭先生以施先生一直推诿、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贷款事宜,拒收房屋款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支付64万余元违约金以及案件诉讼费。一审判定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彭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施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这其实是一起很普通的反价事件。在楼市上行期屡见不鲜。比如在两年前,深圳楼市反价现象就层出不穷,为此,当地规土委还专题研究"反悔权"。

2015年,深圳新房、二手房房价涨幅领跑。买方或卖方因各种原因“反价”(即提价),“悔约”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反价业主带彪形大汉抢合同”、“反价不成二手房业主毁坏房屋”、“业主悔约交易双方大打出手”等新闻纷纷见诸报端。能否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在当年的深圳“两会”期间,有市人大代表就联名提出《关于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的建议》。

专家认为,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搅乱了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而“反悔权”的制度的倡导与定立,是我国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与国际制度接轨的一种表现。房地产消费如果启动“反悔权”,也可以保护房地产消费理性行为。为此,人大代表建议:下定金到签合同一周的时间为“反悔期”。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可能因为现场气氛或者语言的鼓动而冲动购房,当有了“反悔权”,消费者可以理性退房并冷静检讨自身消费行为。

今年以来,楼市一路下行,反价现象不再成为媒体的焦点,如果不是上述那起诉讼案例,估计好多人都已经忘记有这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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