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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购房合同编号和不动产权证号缺一不可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03-15 10:01

[摘要] 3月12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开征集意见。

3月12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调整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意见稿中还拟对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予以简化。

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北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精神,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二、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材料原件;

(3)亲属关系材料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除上述(1)、(2)项材料,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二)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积金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入不良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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