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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租房”无信用 有待规范

新京报  2018-10-15 07:18

[摘要]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北京消费者李红发现,一中介热情推荐的相寓信用租房,竟是笔贷款业务,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险些“被贷款”。记者调查发现,当前这种火爆的短期租赁模式背后隐藏着诸多猫腻:以信用租房为诱饵,让租客一不小心“

一些“信用租房”产品,不但涉嫌虚假广告违法,更涉嫌实质的价格欺诈违法。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北京消费者李红发现,某中介热情推荐的相寓信用租房,竟是笔贷款业务,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险些“被贷款”。记者调查发现,当前这种火爆的短期租赁模式背后隐藏着诸多猫腻:以信用租房为诱饵,让租客一不小心“被网贷”,存在诸多风险。

应该说,作为自由竞争市场中的一员,房屋中介提供什么样的租赁产品、怎样收费等,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都是经营者的一种自由,外人无须过多置喙。但当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便利的“信用租房”,已明显逾越法律边界时,这就亟须说道说道。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当价格行为。

然而,时下一些“信用租房”产品,对外宣传和承诺“信用租房”不存在贷款,只要达到一定的信用分值,就可“押零付一”无需押金即可入住;却在背地里套路租客实施“信用租房”,“需签订一年的合同但不需贷款”,从而让租客一不注意就陷入网贷陷阱。此举不但涉嫌虚假广告违法,更涉嫌实质的价格欺诈违法。

为推广产品,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引诱消费者完成网贷的程序,将其从租赁人变成了实际的借款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信用租房”背后是让金融资本曲线介入住房租赁市场,进而使中介有能力垄断房屋租赁市场,推动城市房租畸高增长,扰乱既定房地产市场改革秩序。

原本有着美好寓意的“信用租房”,是一种经营创新和带有公益性的产品,能够给租客和房东带来更多红利。但现已被一些经营者玩坏,在实施中已是对包括我国价格法、广告法、金融法规等在内的多重违反,完全无信用可言。

因此,亟待有关方面拿起法律武器,对此尽早予以严肃处罚和强力规范,不能等到大的系统性风险出现才出手。

□鞠实(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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