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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楼盘未经批准不得调价或取消优惠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6-03 23:00

[摘要]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已经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取消优惠幅度。

关于加强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7〕9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布相关市场信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房〔2017〕80号文件精神,2017年6月底前,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市本级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主动公开已供应土地可能产生的住房供应量、现有库存量以及其他潜在的商品住房供应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二、科学把握住宅用地投放。各县(市、区)要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管理。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情况确定调控目标,在年度和季度住宅用地出让计划申报时,对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根据调控目标要求做出调整。各做地单位要加大力度,落实做地储备计划,尽快达到净地熟地出让的要求,实现经营性住宅用地科学、有序出让。

三、完善土地出让调控措施。各县(市)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监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相关措施。合理确定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根据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对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实行浮动机制,缴纳标准为出让起始价的20%,不超过100%,具体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出让地块情况研究确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或地价达到一定水平后转为竞保障性住房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区在申请地块出让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意见。

四、加快住房建设上市步伐。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县(市、区),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五、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加强与发改、规划、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密切协同,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已经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取消优惠幅度;未开盘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书。

六、落实房地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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