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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法规征求意见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北京日报   2017-05-20 08:46

[摘要] 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于出租人关心的租期、租金等问题都有涉及,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统计显示,我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租户更为关心的租期稳定问题,这部法规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如果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此外,承租人也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

住房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观察

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住房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条例将填补我国住房租赁、销售、经纪等法规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行政法规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要真正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必须加强立法,而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让住房法律具体化,法律要靠行政法规来完善和具体落地。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崔俊杰说,条例将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房住不炒”障碍之一就是租购不同权,使不少人必须买房才能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等。条例搭建了“租购同权”的平台,不仅约束了住房租赁乱象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倾斜,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而让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据了解,住建部根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将完善我国商品房交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程啸说,以前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城市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为主。尤其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在住房的租赁、销售、经纪等领域尚留有空白。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商品房每年的销售面积均在10亿平方米以上。除了体量如此庞大的销售市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也在快速扩张。据统计,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

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住房租赁市场尤其混乱。记者调查发现,当前租房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有几大突出表现:一是合同不报备,发生纠纷时协调困难,而租客处于弱势地位,受“欺负”的情形普遍,维权困难;二是群租等问题突出;三是租客普遍没有安全感——房东涨租、租期随意性大,二房东现象屡禁不绝。

专家认为,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解决目前住房租赁和销售中存在的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同时,这体现了国家政府机关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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