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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5-07-23 17:09

[摘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楼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六、本通知和实施办法涉及的附件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者bjjwzlc2012@163.com(密码:bjjwzlc)邮箱中下载。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电话:010-59958867。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京建法〔2015〕1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是指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5),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13),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

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时,应当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示勘察、设计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由审查机构将《授权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录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出示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本单位的《授权书》和《承诺书》上传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质量评估信息平台)。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承诺书》。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提交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将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上传到安全质量评估信息平台。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发生更换或者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现有《授权书》和《承诺书》的基础上,明确划分有关工作职责范围,继续签署《授权书》和《承诺书》。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新增供应企业时,应当在现有《承诺书》的基础上,明确划分有关工作职责范围,继续签署《承诺书》。有关人员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有关参建单位应当按本实施办法要求将继续签署的《授权书》、《承诺书》向有关单位和机构备案。

八、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为联合体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当联合签署《授权书》,明确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联合签署《承诺书》,有关《授权书》、《承诺书》的要求,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对于本实施办法提供的《授权书》、《承诺书》示范文本,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程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在不改变原有实质性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附件进行补充,附件的格式、签字、盖章等内容应与原《授权书》、《承诺书》保持一致。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并将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授权书》、《承诺书》、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和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授权书》、《承诺书》和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的备案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授权书》、《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4)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建设工程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

十二、建设工程由于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发生《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规定的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三、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追究五方项目负责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外,有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规划委负责对本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落实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处罚,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及人员动态监督系统,进行记分处理,给予信用惩戒。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市规划委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项目

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

11-13.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4.建设工程信息档案承诺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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