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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冯俊:不懂"拐点"论 限购对自住型购房者无影响

房天下  2014-06-04 16:40

[摘要] 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我们也推进住房保障工作。2008年四季度以来,我国大规模实施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租赁型和购置型的保障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

国务院新闻室于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介绍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下面是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介绍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进展的实录情况

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我们也推进住房保障工作。2008年四季度以来,我国大规模实施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租赁型和购置型的保障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一方面,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支持居民家庭通过商品房市场满足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考虑到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就业不足、收入较少等原因,住房困难且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努力去缓解,强调政府要“补好位”,实施住房保障,帮助这部分群众获得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

近年来,党、国务院先后确定了“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的目标。2011年至2013年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开工近250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近1100万户),基本建成1500多万套。到2013年底,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3400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011年至2013年间新增解决了约1200万户)。

城镇住房中,还有一些是棚户区住房,这些住房结构简陋、居住拥挤,基础设施条件差。居住在其中的大多是较低收入家庭,他们无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居住条件。推进棚户区改造,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也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并明确了“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任务。在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时,提出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470万套以上,年内基本建成480万套,同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从这个任务安排中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占比比较高。

,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大类,对应不同收入、不同类型的无力自主到市场上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困难群体,实物保障分为提供租赁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提供购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多种类型。在实行实物保障的同时,也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住房保障对象也由户籍家庭扩展至常住人口

第二,支持政策日益完善。财政对各类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2007年至2014年间,财政年度补助规模由72亿元增加至1980亿元。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实行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专项融资。

第三,工作责任基本明确。住房保障事权在地方政府。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实施、监督考核,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前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20个部门参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自2010年起每年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够居住上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的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善住房保障顶层设计,出台《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推进住房保障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坚决把抓建成、促入住作为首要任务,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三是,下大力气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依法依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筹措、质量、公平分配等各项工作;四是,切实抓好保障房后续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努力实现住房保障公共资源公平善用。

提问环节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中关于“退出”的问题,如何界定

新华网记者:

关于住房保障方面。随着保障房大规模推进,退出问题日益凸显。最近《城镇保障住房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不知道对于退出问题将做怎样制度安排?《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加大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目前这些试点进展情况如何?

冯俊:

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个月。现在根据向全社会、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以及再次听取的意见,正在进行修改。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经过一定程序,《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就可以上报国务院了。《条例》的出台,将解决民众关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能够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项矛盾得以妥善处理,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

刚才您提到的退出问题,确实是《条例》起草过程中着力解决的,这也是我们长期调研中关注的问题。

需要说明,媒体所说的退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条件,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又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审核出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住上了保障房,这在严格意义上应该适用纠错机制,要纠正。真正需要比较慎重考虑的是第二种情况。老百姓收入是增长的,保障住房会居住比较长时间,收入增长了怎么退出是个难点。保障对象有两个条件:一是住房确实困难,二是没有能力通过自己努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退出问题的制度设计是这样考虑的。如果你有了合适住房就应该退出来,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让更需要的保障对象利用,这样使资源配制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对收入的提高要慎重。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个城市把廉租房的收入准入标准定在家庭人均收入636块。有一个三口人的家庭,男主人病了没有就业,女主人1800元的收入,有一个小女孩,人均收入600元,当然符合廉租房标准。很不幸男主人癌症去世了,1800元变成对应两口人了,平均收入变成900元,收入超过了标准线40%,怎么办?这样的家庭我们让它退出吗?于情于理都不太合适。让他们退出来,他们搬到哪儿住呢?所以在退出问题上,制度设计绝不能简单化。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劳动能力低,二是就业不充分。像这样的家庭在比较短的时间很难实现收入层级的变化,有时候收入稍微有点提高,也很难在市场上买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所以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第二,通过经济方法来处理退出问题。比如收入增长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点,随着收入不断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场租金。总之,我们说的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更合理一些。

记者朋友提到共有产权住房的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这个问题。共有产权住房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当中解决买商品房买不起,住公租房又不符合条件,因为他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怎么办?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可以使得一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自己住房问题。另外也是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通过共有产权方式明确产权人和政府间的产权比例关系,依据产权比例关系确定上市交易的分配比例,目的就是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通过这样的机制,使得买下来这个房子主要是解决住房问题,但不能通过把这个房子卖掉去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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